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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婚,前夫起訴討債

離婚後由前夫承擔債務是合法的,壹般雙方應公平承擔債務,但有約定達成壹致的可以認定。離婚時,* * *所欠債務應壹並償還。只有為家庭共同生活而設定的債務和夫妻雙方從各自承擔的債務中獲得利益的債務,才能真正成為夫妻債務。夫妻任何壹方都有向債權人清償全部債務的責任。

對於夫妻相同的債務,可以和他們協商,要求他們償還。協商不成,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法院會判決夫妻共同承擔債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4條* * *夫妻雙方* * *以同壹簽名或者夫妻壹方事後追認所負的債務,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的名義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所負的債務,屬於夫妻同壹債務。

夫妻壹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發生的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債務,不屬於夫妻同債;但債權人能證明債務用於夫妻* * *生活,* * *生產經營,或基於夫妻雙方意思相同。

夫妻債務有哪些?

1.壹方婚前所借的財產已轉為夫妻共同財產,以及因購買這些財產而產生的債務;

2、夫妻為了家庭* * *背負了生活的債務;第壹條規定:夫妻雙方簽名相同或者追認後壹方意思相同所負的債務,應當認定為夫妻相同債務。司法解釋第二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因家庭日常生活需要以個人名義所負的債務,債權人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主張權利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持。”《解釋》第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自己名義所負債務超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的,人民法院以屬於夫妻同壹債務為由,對債權人主張的,不予支持,但債權人能夠證明該債務用於夫妻共同生活、夫妻共同生產經營或者夫妻意思表示相同的除外。”

3.夫妻雙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或者壹方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發生的債務,經營收入用於家庭生活或者由配偶壹方分擔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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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2條* *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的下列財產,為夫妻共同財產,歸夫妻雙方* * *:

(壹)工資、獎金和勞務報酬;

(二)生產經營和投資所得;

(三)知識產權收入;

(四)繼承或者贈與的財產,但本法第壹千零六十三條第三項規定的除外;

(五)其他應當歸* * *所有的財產。

丈夫和妻子對同壹財產有平等的處置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63條* * *下列財產為夫妻壹方的個人財產:

(1)壹方婚前財產;

(二)壹方當事人因人身損害獲得的賠償或者補償;

(三)遺囑或者贈與合同中確定只屬於壹方的財產;

(四)壹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應當歸壹方所有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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