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代表人簽署的遺失營業執照補發申請報告(包括:執照遺失;公司公章);
2.公司簽署的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證明(加蓋公司公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權代理人身份證復印件(本人簽署);應當註明具體委托事項、委托人權限和委托期限;
3.隨營業執照遺失聲明作廢的公告刊登的報紙樣本;
4.公司營業執照復印件。
營業執照丟失未註銷的後果:
1.股東被列入黑名單的時間將自動取消,被撤銷企業的法定代表人將被工商局列入黑名單並處以罰款。營業執照是企業合法經營的證明。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部門剝奪嚴重違法企業繼續經營權利的行政處罰。企業不年檢、衛生不達標、存在隱患、納稅不及時、質量得不到保證,就會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其法人資格被強制剝奪,其民事主體資格死亡,繼續從事市場經營活動是違法的。吊銷營業執照和註銷企業是企業退出市場的兩種方式。雖然兩者都導致公司資格的消亡,但法律後果卻大相徑庭。註銷登記是企業的主動行為,在企業申請的前提下,是企業合法退出市場的必由之路。吊銷營業執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對違法情節嚴重的企業作出的最嚴厲的行政處罰;
2.因法人帶來的限制而被吊銷營業執照,會給企業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責任人帶來壹定的限制;
3.投資者的連帶責任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投資者或者有限公司的股東不依法履行組織清算義務的,對企業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未註銷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可能承擔刑事責任的,不向原登記機關交回營業執照、公章和合同專用章的,屬於違反登記管理法規的行為,公安機關可以協助收繳。使用應當沒收的營業執照從事經營活動的,按無證經營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4.納入警示信息庫的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及其負責的法定代表人的不良信息,將記入工商部門警示信息庫,供投資者、交易夥伴和消費者進行市場調查,長期不消除。
法律依據:《個體工商戶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或者損壞的,應當向登記機關申請補領或者補發。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遺失的,還應當在公開發行的報刊上聲明作廢。
第二十四條
個體工商戶營業執照(以下簡稱營業執照)分為正本和副本,載明個體工商戶名稱、經營者名稱、組成形式、經營場所、經營範圍、登記日期和編號、發證機關和發證時間等信息,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