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立法的法治原則。
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需要國家生活法治化,有法可依。主要內容和要求是:立法權的存在和運行要以法律為依據,立法活動要依法進行;規範立法運行的法律,在促進立法發展的同時,要反映和代表廣大人民的根本利益,有利於社會進步和全面發展;與立法有關的法律在立法權運行和立法活動開展中具有權威性,任何組織和個人違反法律都應受到追究。為此,要切實維護憲法權威,維護社會主義法制統壹,健全和完善相關立法制度,特別是涉及立法權限劃分、立法操作程序、立法與政黨、中央立法與地方立法、立法技術等方面的制度。
2、立法的民主原則。
人民當家作主是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和法制建設的出發點和歸宿。中國是人民當家作主的社會主義國家,人民是國家的主人,是依法治國的主體。堅持黨的領導,歸根到底是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根本權益。在中國追求和實現社會主義民主,需要有壹個真正代表人民利益的堅強政治核心,領導、組織和支持人民通過各種民主形式管理國家、社會事務和立法事業。因此,只有堅持黨的領導,才能堅持我國立法發展的社會主義方向,才能把馬克思主義立法觀與我國國情相結合,才能使立法事業的發展有可靠的政治保證和正確的方向指引。同時,貫徹立法民主原則還要求立法要充分反映廣大人民的意誌和利益,體現最廣大人民的最大利益,遵循客觀規律,使人民成為立法的主人。
3、立法的科學性原則。
堅持立法的科學原則,註意克服立法中的主觀隨意性和盲目性,有助於保證立法質量。黨的十六大報告明確指出:“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社會全面進步和加入世貿組織的新形勢,加強立法工作,提高立法質量,到2010形成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在這個總方針下,在新世紀依法治國中貫徹立法的科學原則,要求:使立法觀念科學化、現代化,發展科學的、先進的立法觀念和與時俱進的立法理念,更新過時的立法觀念和觀念,把立法活動當作科學活動;建立和完善科學的立法體系;註重立法的方法和技術問題,兼顧立法的整體和局部關系,妥善處理立法的超前性、同步性和滯後性的關系,註重立法的原則性、穩定性、連續性和適時變化的結合;註意選擇最佳的立法形式、立法內容和最佳的法案起草人;與時俱進,體現市場經濟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