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第壹審普通程序簡易程序
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法官單獨審理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結案。
2.二審程序
二審立案:二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收到壹審人民法院移送的上訴材料、案卷後五日內立案。第二審人民法院發現上訴案件材料不齊全的,應當在二日內通知第壹審人民法院,第壹審人民法院應當在接到通知後五日內補足。
審理期限:根據第二審程序,審理對民事判決的上訴的期限為三個月。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審理不服民事裁定案件的期限為三十日。
3.審判監督程序
申訴期限:當事人申請再審的,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兩年內提出。
4.執行程序
上訴期限:雙方或壹方為公民的為壹年,雙方為法人或其他組織的為六個月。
執行時效: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辦結,非訴執行案件自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辦結。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確需延長的,應當報高級人民法院備案。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四十九條人民法院適用普通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六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經本院院長批準,可以延長六個月;需要延長的,應當報上級人民法院批準。
第壹百六十壹條人民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個月以內審結。
第壹百七十六條人民法院對不服判決的上訴案件,應當在第二審立案之日起三個月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
第壹百八十條人民法院適用特別程序審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三十日以內或者公告期滿後三十日以內審結。如有特殊情況需要延長,應經本院院長批準。但聽證選民資格的情況除外。
第壹百八十二條人民法院受理選民資格案件後,必須在選舉日之前審結。
(1)壹方當事人死亡,需要等待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訴訟的;(二)壹方喪失訴訟行為能力,尚未確定法定代理人的;(三)作為壹方當事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終止,尚未確定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四)壹方當事人因不可抗拒的原因不能參加訴訟的;(五)案件必須以另壹案件的審判結果為依據,而該另壹案件尚未審結的;(六)其他應當中止訴訟的情形。
第壹百五十壹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訴訟終結: (壹)原告死亡,沒有繼承人,或者繼承人放棄訴訟權利的;(二)被告死亡,沒有遺產,也沒有應當承擔義務的人;(三)離婚案件壹方當事人死亡的;(四)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解除收養關系案件的當事人壹方死亡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意見》第壹百六十四條、第壹百三十五條規定的審理期間,是指自立案之日起至宣告判決、送達調解書之日止的期間,但宣告、鑒定、審理當事人提出的管轄權異議和人民法院之間處理管轄權爭議的期間不計算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