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所以企業營業執照被吊銷後,企業的債務由企業財產承擔。股東虛假出資或者濫用權利損害公司利益的,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壹般情況下,有限責任公司的債務以公司全部財產先行清償。除非股東未完成出資或者有損害債權人利益的行為,否則應當在出資範圍內清償債務,否則公司債務與股東無關。但是,當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不能證明公司財產獨立於自己的財產之外時,他們將對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六十條法人以其全部財產獨立承擔民事責任。
第六十八條法人因下列原因之壹,依法完成清算和註銷登記的,應當終止:
(壹)法人解散。
(二)法人被宣告破產的;
(三)法律規定的其他原因。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法人終止應當經有關機關批準的,依照其規定。
第六十九條法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解散:
(壹)法人章程規定的期限屆滿或者法人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
(二)法人機構決議解散;
(三)因法人合並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四)法人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和登記證書,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
(五)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三條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出資人權利損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的利益;濫用出資人權利,給法人或者其他出資人造成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營利性法人的出資人不得濫用法人的獨立地位和出資人的有限責任損害法人債權人的利益;濫用法人獨立地位和出資人有限責任,逃避債務,嚴重損害法人債權人利益的,對法人債務承擔連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