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我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解決宅基地糾紛的途徑主要有三種:
(1)協商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1款規定:“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根據這壹規定,公民之間發生宅基地糾紛,應當首先通過協商解決。
(2)行政和解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2款規定:“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該法還規定,有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爭議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害,賠償損失。
(3)司法解決
《土地管理法》第16條第3款規定:“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這說明,公民之間發生的土地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糾紛,按照《土地管理法》第16條和第53條的規定,由有關行政機關處理後,如果不服,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否則,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侵犯土地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被侵權人可以不經行政機關處理,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擴展數據:
根據《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辦法》:
第十三條對申請人的土地權屬爭議調查處理申請,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按照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進行審查,並自收到申請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提出是否受理的意見。
認為應當受理的,自決定受理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將申請書副本發送被申請人。被申請人應當自收到申請書副本之日起30天內提交答辯書和有關證據材料。逾期未提交答辯書的,不影響案件的處理。
認為不應當受理的,應當及時擬定駁回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作出駁回決定。
當事人對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本級人民政府、上級國土資源行政主管部門交辦或者有關部門轉送的爭議,依照本條有關規定進行審查處理。
第十四條下列案件不作為爭議案件受理:
(壹)土地侵權案件;
(二)行政區域界線爭議案件;
(三)土地違法案件;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糾紛案件;
(五)其他土地權屬爭議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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