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處方豁免。即行為人在壹定時間後不再承擔強制法律責任。對保護當事人合法權利,督促法律關系主體及時行使權利,清償債務,維護社會秩序穩定,提高法院工作效率和質量具有重要意義;
2.不起訴要求豁免。也就是所謂的“告訴處理”和“不告訴”。在法定時間內,還有壹種類似於不起訴免責的免責方式,即當國家機關宣告責任主體必須承擔法律責任時,權利主體自願放棄履行法律責任的請求。必須註意的是,“不告知”作為壹種免責形式,必須是出於被害人及其代理人的自由意誌。“不告知”的不作為是在壹定壓力或強制環境下做出的,不構成免除責任主體法律責任的條件和依據;
3、自首,立功免責。即違法後有立功表現的,免除其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責任;
4.救濟免責,即實施違法行為並造成壹定損害,但在國家機關受到責備之前及時采取補救措施的人,免除其部分或全部責任。這種免責的理由是,加害人在歸責之間已經提前履行了次要義務;
5.協議免責或默示免責。即基於法律允許範圍內雙方協商同意的免責,即所謂的“和解”。這種豁免壹般不適用於犯罪行為和行政違法行為,而僅適用於民事違法行為;
6.自助免責。自助免責是減輕或者免除因自助行為引起的法律責任。所謂自助行為,是指權利人為了保護自己的權利,對他人的財產或者自由實施查封、扣押或者其他相應措施的行為,並且為法律或者社會道德所認可。自助行為可以免除部分或者全部法律責任;
7.人道主義豁免。權利受到權利相對人即義務人的實際履行能力的限制。在權利相對人不能履行責任或者全部責任的情況下,有關國家機關或者權利主體可以基於人道主義理由免除或者部分免除責任主體的法律責任。在責任主體不能履行的情況下,即使人民法院將法律責任歸於他並試圖強制執行,也會因其不能履行而失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506條
本合同中的下列免責條款無效:
(壹)造成對方人身傷害的;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對方造成財產損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