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下列人員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擬在暫住地居住1個月以上,且年滿16周歲的,應當主動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者指定地點申領暫住證:
1.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職工;
2.從事工業、手工業和運輸的人員;
3.從事商業、飲食、修理和服務業的人員;
4.從事種植、養殖的人員;
5.其他需要辦理暫住證的人員;
探親、訪友、旅遊、就醫、旅遊、學習等人員。應當按照規定辦理暫住登記或者客運登記,不辦理暫住證的。
(二)申領暫住證,應持有暫住人居民身份證,以及近期免冠1寸照片三張,並按下列規定辦理:
1.暫住在居民家中的,由本人攜帶戶主的戶口簿到當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管理站申領暫住證;
2.在機關、團體、部隊、企事業單位或者建築工地、車間暫住的,由所在單位或者雇主對暫住人員進行登記,並向當地公安派出所申領暫住證;
3暫住在出租屋的,房主攜帶租賃合同,帶領其到暫住地派出所辦理暫住證。
(三)暫住人口在暫住地辦理勞務許可證、工商營業執照等證照時,應當出示居民身份證和暫住證。
(四)暫住人口在查驗暫住證時,應主動出示,不得拒絕;離開暫住地時,應到當地派出所註銷暫住證,交回暫住證。
(五)暫住證的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除公安機關可以依照規定收繳或者吊銷暫住證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扣留公民的暫住證和其他身份證明。
法律依據:《居住證暫行條例》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申請、受理、制作、發放和簽註的管理。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用人單位、學校和出租人應當協助受理和發放居住證。
第九條申領居住證,應當向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社區服務機構提交身份證、本人照片、居住地址、就業、就學等證明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