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雙方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在自願的基礎上,在不違反法律或社會公共利益的情況下,簽訂的合同有效,受法律保護。當事人采用合同形式訂立合同的,自各方簽字、蓋章或者按手印時合同成立。
勞動合同,又稱勞動合同和勞動協議。勞動合同是調整勞動關系的基本法律形式,也是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的基本前提,在勞動法中占據核心地位。
根據合同期限,勞動合同可分為三類: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和以完成壹定工作任務為期限的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是指勞動合同的生效時間、雙方訂立勞動合同的起止時間、勞動關系發生法律約束力的時間。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
第二條適用範圍本法適用於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企業、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和其他組織(以下統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系,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
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勞動者,應當依照本法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第四條規章制度用人單位應當依法建立和完善勞動規章制度,保障勞動者享有勞動權利和履行勞動義務。
用人單位制定、修改或者決定勞動報酬、工作時間、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保險福利、職工培訓、勞動紀律、勞動定額管理等直接關系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項時,應當與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全體職工討論,提出方案和意見,與工會或者職工代表平等協商。
在執行規章制度和重大問題的過程中,工會或職工認為不適當的,有權向用人單位提出,通過協商修改完善。
用人單位應當將直接涉及勞動者切身利益的規章制度和重大事項予以公示或者告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