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把握公司法適用與民法適用的關系,優先適用商法規則,補充適用民法規則。把握價值平衡和利益平衡的關系。快速、低成本、高效率的交易已經成為商業活動最重要的價值目標。在維護效率原則的前提下,必須以公司和其他權利人的利益為出發點,妥善審理公司訴訟案件。維護和保障各方利益平衡。
當不能兼顧各方利益時,應遵循以下原則:當股東利益與債權人利益發生沖突時,股東利益優先;當股東利益發生沖突時,應優先保護中小股東的利益。
3.把握公司利益(股東優先購買權)與交易安全的關系。優先保護公司利益,即股東優先購買權。股東將其股份轉讓給股東以外的第三方。在這種情況下,應當在有限公司的關閉和股東的股份轉讓權之間進行協調。具體來說,當股東優先權與交易安全發生沖突時,股東優先權優於交易安全。適度保護交易安全,無論是從現代社會越來越重視動態交易安全的趨勢來看,還是從商法與生俱來的外在主義特征來看,壹直是包括公司立法在內的我國商事立法的基本價值取向和目標,股東優先權制度也不例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二十三條,股權轉讓合同當事人未達成管轄協議的,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轄。但根據民事訴訟法及其司法解釋的規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訴訟,原告可以向其中壹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將案件移送另壹個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