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拖欠工資屬於勞動爭議,屬於民事範疇。它只承擔支付或限期賠償的法律責任,法定代表人不會因此坐牢。但是,以轉移財產、藏匿等方式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或者數額較大,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支付勞動報酬,在規定期限內仍不支付的,可以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以轉移財產、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或者經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後拒不支付,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單位犯前款罪的,對單位判處罰金,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有前兩款行為,尚未造成嚴重後果,在提起公訴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並依法承擔相應賠償責任的,可以減輕或者免除處罰。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審理拒不支付勞動報酬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
法釋[2065 438+03]3號
第二條。以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為目的,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以轉移財產、隱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刑法第276-1條第壹款規定:
(壹)隱匿財產、惡意清償、虛構債務、虛假破產或者虛假關閉,或者以其他方式轉移、處分財產的;
(二)逃跑或者躲藏的;
(三)隱匿、銷毀或者篡改賬目、員工花名冊、工資支付記錄、考勤記錄以及其他與勞動報酬有關的資料;
(四)以其他方法逃避支付勞動報酬的。
第三條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數額較大”:
(壹)三個月以上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
(二)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十人以上,累計數額在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在前款規定的數額範圍內,研究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準,並報最高人民法院備案。
第四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或者政府其他有關部門依法責令限期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後不支付”,但有證據證明行為人不知道被責令支付或者不及時支付勞動報酬的除外。
行為人逃逸,無法將責令支付的文書送達本人、與其共同生活的成年家屬或者其所在單位負責接收的人員,有關部門通過將責令支付的文書張貼在行為人的住所、生產經營場所,並采取拍照或者錄像等方式進行記錄的,視為“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支付”。
第五條拒不支付勞動者報酬符合本解釋第三條的規定,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之壹第壹款規定的“造成嚴重後果”:
(壹)造成勞動者或者其贍養人、扶養人、撫養人基本生活受到嚴重影響,重大疾病不能及時治療或者輟學的;
(二)對要求支付勞動報酬的勞動者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脅的;
(三)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