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公路法對公路產權歸屬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公路產權的歸屬是根據《物權法》、《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來推斷的。《物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在我國,法律上屬於國家所有的公路,都是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壹條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坡地和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的橋梁、渡口周圍二百米範圍內,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範圍內,以及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或者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前款範圍內修建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有關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