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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確定公路產權的範圍

法律解析:公路物權是指權利主體對公路財產所享有的財產權利,包括公路財產所有權和與公路財產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利。從物權法、公路法、公路保護條例的相關規定可以得出,公路產品的範圍包括:(1)公路,包括公路路基、路面、橋梁、隧道、渡口;(二)公路用地,是指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確定的公路兩側邊溝外緣不少於壹米的公路用地;(三)公路附屬設施是指公路養護、排水、服務、通訊等設備設施,以及專用建築物、構築物、公路綠化樹木等。為公路養護和公路安全暢通而設置。與公路所有權相關的財產權,可簡稱公路權,是指公路非所有者享有的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權利,如收費權。鑒於論文篇幅,本文重點研究第壹個層面,即物理意義上的高速公路產權保護。

我國公路法對公路產權歸屬沒有明確規定。實踐中,公路產權的歸屬是根據《物權法》、《公路保護條例》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來推斷的。《物權法》第五十二條第二款規定:“鐵路、公路、電力設施、電信設施、油氣管道等基礎設施依照法律屬於國家所有。”所以在我國,法律上屬於國家所有的公路,都是國家所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第四十壹條公路用地範圍內的坡地和荒地,由公路管理機構負責水土保持。

第四十七條在大中型公路的橋梁、渡口周圍二百米範圍內,公路隧道上方和洞口外壹百米範圍內,以及公路兩側壹定距離內,不得挖砂、采石、取土、傾倒廢棄物,不得進行爆破作業或者其他危及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安全的活動。

因搶險防汛需要在前款範圍內修建堤壩、壓縮或者拓寬河床的,應當事先報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並采取有效措施保護有關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公路渡口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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