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事法規方面,秦朝以法家思想為指導,受儒家思想影響較小,體現在民事關系的調整和婚姻家庭關系的規範上。第壹,在中國法律史上,秦朝第壹次明確“戶”是壹個特殊的權利主體,除了奴隸和夫婿之外,不得立戶。“四境之內,夫婦名於世,生者名,亡者亡。”I21規定“胡”為“同居”或“單親母親”,即壹個母親所生的直系親屬。其次,在所有權方面,區分了國家所有權和私人所有權,明確了所有權的保護和消滅。第三,對債權的發生、擔保和履行進行了探討和實踐。第四,在婚姻家庭方面,規定結婚年齡以身高為準,女子六尺二寸,男子七尺二寸(註:秦壹尺約為0。231米);婚姻必須由政府登記;夫妻負連帶責任,家庭財產由丈夫支配;父母有權處置家庭中的財產,有權與子女結婚。
壹是定罪量刑的基本原則更加深入,形成了區分故意與過失、自首與從輕處罰的原則,特別是註重是否有犯罪感、規定刑限(追究服刑人員刑事責任的法定有效期間)的法律原則。
第二,在懲罰方面,懲罰分為:
無期徒刑:家庭,壹人犯罪牽連其親屬,罪犯與其親屬壹同處死。5康,同坑,活埋,打死;把人活活扔到水裏淹死。五刑:壹種死刑加肉刑。據《漢代刑法史》記載,先墨跡,舔,舔,再用棍子打死。最後砍下頭,把屍體剁成肉醬公開展示。車裂:肢解。
體罰:體罰。有墨、糯米、糯米、宮、糯米。有時體罰與苦役相結合。
勞役刑:壹、、馬。男囚犯是程丹,他從事建造城墻的工作。女囚是壹個為了飯拼命幹活的女人。第二,鬼交,白魅。男犯當鬼收(強迫犯人上山砍柴供祠堂祭祀),女犯當白(強迫女犯選米供祠堂祭祀)。第三,斯科特,作為斯科特。男囚為偵察兵(候賊,常去邊疆做此類工作,同時服苦役,守邊侵外)。女犯人就像牧羊人壹樣,就是根據生理特點,不應該去邊疆勞動,所以允許她們在內地從事相當於牧羊人的勞動。第四,懲罰和重復。男囚犯被懲罰(強迫男囚犯守衛邊境地區),女囚犯被改造(去政府服苦役)。特別要強調的是,對男女犯人要根據不同的生理條件區別對待,這在中國古代法律史上是第壹次。
財產刑:壹是依法給予壹定數量的財物或以勞役償還的刑罰。第二,贖回,允許犯人為已被判刑的刑罰支付合法財產。第三,沒有求和。“不”是將罪犯的財產轉移出境
家庭強制沒收;“征收”分為沒收財產和人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