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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闡述了WTO國際貿易爭端解決機制的基本程序和實施

1,咨詢

DSU規定,爭議雙方必須首先通過協商解決爭議。當壹成員認為另壹成員違反或不符合《馬拉喀什協定》(WTO規則),從而對自己造成損害時,可要求對方進行磋商,並應同時通知DSB和有關理事會或委員會。被請求磋商的成員應在收到磋商請求後10天內給予答復,並應在收到請求後30天內進行磋商。

2.成立壹個專家組

成立專家組的申請提出後,最遲應在申請首次列入DSB議程後的會議上成立。專家組提交裁決報告的期限壹般為六個月,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能超過九個月。

3.呼籲

如果壹方正式通知DSB將提起上訴,爭端解決將進入上訴程序。上訴的範圍僅限於專家組報告中涉及的法律問題和專家組作出的法律解釋。上訴機構有60天時間處理上訴並通過報告。這壹期限可以延長,但無論如何不得超過90天。上訴機構的報告應在發布後30天內由DSB通過,除非該報告被壹致否決。

4.履行

爭端解決機構通過專家組或上訴機構的報告後,有關各方應予以執行。報告通過後30天內,有關各方應通知DSB其執行DSB建議或裁決的意願,以及糾正的具體措施和期限。如果不能立即執行,也可以要求在“合理期限”內執行。如果DSB和爭端各方未能在合理的期限內達成協議,可通過仲裁解決。

合理周期壹般為90天,實際操作中最長可達15個月。如果被告未能在合理的時間內糾正其非法做法,投訴人應在該合理期限屆滿前與被告開始談判,以獲得雙方均可接受的賠償方法。如果爭議雙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屆滿後20天內就賠償達成協議。投訴人可以請求DSB授權他對被告進行報復或交叉報復。

5.報復

DSU制定了報復和交叉報復程序。如果被申請人未能在“合理時間”內執行裁決,或爭端各方未能就賠償達成協議,申訴人可向DSB申請批準中止被申請人在適用協議下的減讓或其他義務,取消最惠國待遇並開始報復。

DSB應在合理期限屆滿後30天內批準授權,除非DSB壹致同意拒絕該請求。如果被申訴方對申訴方中止減讓(報復措施)的程度有異議,或認為申訴方在要求報復時未遵循相關原則和程序,可提交仲裁。仲裁應在合理寬限期結束前60天內完成。仲裁裁決是終局的。

擴展數據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已經17年了。中國企業應更加熟悉WTO爭端解決機制,掌握WTO爭端解決機制的規則,為抑制和打贏貿易戰做好準備。具體來說,當貿易爭端發生時,解決貿易爭端和平息貿易摩擦的方法之壹是拿起世貿組織爭端機制的武器,試圖通過磋商解決爭端。

解決貿易摩擦的根本途徑是大力實施品牌戰略,提高企業競爭力,從提高產品檔次入手,形成產品的個性化競爭優勢,打造產品的國際品牌。積極實施走出去戰略,不僅可以使東道國針對進口的保護措施失去原有的動力,還可以開拓新的市場,最大限度地降低貿易摩擦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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