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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是什麽?

法律分析:用人單位不簽訂勞動合同,嚴重侵害了勞動者的合法權益,這種行為是違法的。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必須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這是法定義務。因用人單位原因未及時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的,由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法律後果:1。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1個月不滿1年未與勞動者簽訂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工資,勞動者最多可主張雙倍工資差額11個月;2.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3.用人單位應當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而未訂立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條:建立勞動關系,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經建立勞動關系,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壹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壹個月不滿壹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

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未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應當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每月向勞動者支付二倍的工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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