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優化稅收執法方式

法律分析:壹是推進柔性執法:創新行政執法方式,有效運用說服教育、提示提醒等非強制執法方式,使執法既有力又有溫度,實現寬嚴相濟與法理相結合。推進簡易處罰網上辦理,通過事實清楚、無爭議的網上辦理處罰,為納稅人、繳納人提供便利,在充分保障納稅人、繳納人權利的基礎上,最大限度降低納稅成本。

二是規範執法:建立稅收規範性文件的股權審查機制,在規範性文件正式發布前進行股權審查,確認是否損害納稅人權益或增加納稅人負擔;落實國務院關於社保費征繳的“兩不”要求,即不允許自行集中繳納歷史欠費,不允許因社保費征繳責任轉移而增加企業特別是中小企業繳費負擔,有序做好社保費正常征繳工作;加強對稅費優惠政策措施落實情況和“過頭稅費”違法征收情況的分析、監測和監督檢查。

三是統壹執法標準:推進區域內稅務行政處罰裁量標準的統壹。目前,各省稅務局都制定了全省統壹的裁量基準。在此基礎上,稅務總局結合國家區域協調發展戰略,積極推動區域內各稅務局制定統壹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去年6月,長三角三省兩市稅務局統壹了申報、發票等稅收違法行為行政處罰標準19,實現了跨省市稅收行政執法行為自由裁量權“同事同罰”。今年,稅務總局將結合京津冀協同發展和成渝雙城經濟圈建設,進壹步探索推進區域內統壹的稅務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充分發揮稅收對國家和區域協同發展的支撐和服務戰略作用。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

第壹條為了加強稅收征收管理,規範稅收征繳行為,維護國家稅收收入,保護納稅人的合法權益,促進經濟和社會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適用於稅務機關依法征收的各種稅收的征收管理。

第三條稅收的開征、停征和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依照法律規定執行;法律授權國務院的,依照國務院制定的行政法規執行。

任何機關、單位和個人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擅自作出稅收的開征、停征、減稅、免稅、退稅、補稅以及其他與稅收法律、行政法規不壹致的決定。

第四條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負有納稅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納稅人。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有代扣代繳稅款義務的單位和個人為扣繳義務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必須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納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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