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勞動合同和國家規定,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已按勞動合同約定的日期足額支付了勞動報酬。現在,用人單位每月在15上發放上個月的工資,這是壹種合法的工資發放方式。只要每月按時足額發放最後壹個月的工資,就不存在拖欠工資的行為。
用人單位在勞動者完成勞動定額或者規定的工作任務後,根據實際需要安排勞動者在法定標準工作時間以外工作的,應當按照下列標準支付工資:
1.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工作時間超過每日法定標準工作時間的,支付勞動者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本人小時工資標準的150%的工資;
2.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休息日工作,但不能補休的,應當按照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200%支付勞動者工資;
3.用人單位依法安排勞動者在法定休假日工作的,應當向勞動者支付不低於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者日或者小時工資標準的300%的工資。
用人單位不得克扣勞動者的工資。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用人單位可以扣繳勞動者工資:
1,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的個人所得稅;
2.由用人單位代扣代繳、由勞動者承擔的各項社會保險費用;
3.法院判決、裁定要求扣繳的撫養費、贍養費;
4.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從勞動者工資中扣除的其他費用。
綜上所述,我國沒有規定工資的支付時間,只是規定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
法律依據:
《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雇主和雇員商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應在最近的工作日提前支付。工資每月至少發放壹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以按周、日、小時發放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