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增強微觀主體的活力。經濟社會發展的動力來自社會的創造力和市場主體的活力。以法治為手段,最大限度激發微觀主體創業創新活力,不斷優化營商環境,有利於更好地將微觀主體發展動力轉化為經濟發展新動能,對促進就業、穩定經濟增長具有重要意義。
第二,繼續深化改革。我國營商環境還存在許多突出問題和不足,必須在“分配訴訟”改革上取得更大突破,在優化營商環境上取得更大進步。《條例》從完善體制機制層面作出相應規定,進壹步推進“放管服”改革的系統集成和高效協同,有利於加快營造市場化、法制化的國際化營商環境。
第三,鞏固改革成果。總結我國近年來優化營商環境的經驗和做法,把實踐證明行之有效的改革成果和改革措施用法律法規固定下來,有利於為深化改革提供法律支持和保障。優化營商環境的意義何在?
為不斷優化營商環境,不斷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系,推動高質量發展,制定相關法律政策。國務院2019年10月22日發布,2020年10月22日起施行。
這些規定全面詳細,充分反映了社會各界的要求和願望,體現了社會的廣博知識。這是壹項史無前例的創舉。
綜上所述,問題中提到的《優化營商環境條例》的目的和內容,詳情請咨詢當地政府政策或撥打市長熱線;根據當地政府政策。
法律依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優化營商環境條例》及相關法律、行政法規。
第二條本條例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優化營商環境的相關工作。
第三條優化營商環境,要堅持市場化、法治化、便利化、國際化原則,以市場主體需求為導向,以政府職能轉變為核心,以改革創新為動力,以信息化建設為支撐,踐行“馬上就辦、腳踏實地”精神,全面深化“簡政放權、加強監管、改善服務”改革,為各類市場主體投資創業營造穩定、公平、透明、可預期的良好環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