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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停車位的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市政道路停車位屬於公共資源,任何人不得私自占用。如果屬於小區的公共* * *場地,其使用權屬於小區全體業主,不屬於商鋪業主或開發商,開發商無權給商鋪業主。給車刮花放氣是壹種侵害他人權益的行為。妳要賠償或者負責修車,對車損造成的壹系列後果也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

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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