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五十六條機動車應當在規定的地點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機動車;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劃定的停車位除外。
道路臨時停車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第三十三條新建、改建、擴建公共建築、商業街區、居住區、大(中)型建築等。,應配建和增建停車場;停車位不足的,應當及時改建或者擴建;投入使用的停車場不得擅自停用或改作他用。
在城市道路範圍內,政府有關部門可以在不影響行人和車輛通行的情況下施劃停車位。
第五十九條非機動車應當在指定地點停放。沒有停車地點的,非機動車停放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三條機動車在道路上臨時停放時,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壹)在沒有停車標誌、標線的路段,在機動車道與非機動車道、人行道之間有隔離設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橫道、建築工地上,不得停車;
(二)在十字路口、鐵路道口、急彎路、窄路、橋梁、陡坡、隧道以及距上述地點50米以內的路段,不得停車;
(三)公共汽車站、急救站、加油站、消防栓或者消防隊(站)門前以及距上述場所30米範圍內的道路上,除使用上述設施外,不得停車;
(四)車輛未停穩前,不得打開車門上下人員,開關車門不得妨礙其他車輛和行人通行;
(五)路邊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機動車駕駛人不準下車、上下人員或裝卸貨物,並立即駛離;
(六)城市公共汽車不準在站點以外的道路上停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