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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輪農村土地確權政策

農村第二輪土地確權政策;

1,明確界限,減少鄰裏糾紛。政府出資聘請專業測繪人員,確定每家每戶承包土地的四至界限,定好坐標,入庫。當相鄰地塊之間存在界址爭議時,可以通過對比權屬登記信息得知。

2.土地權屬清晰,便於土地流轉。承包地登記後,相當於給土地發了身份證。有了這個土地身份證,土地過戶的時候會更放心,不用擔心拿不回來或者出了差錯。

3.資源變成資產,可以抵押。權屬證書發放後,土地既是資源又是資產,農民的財產性收入會增加。農業生產經營急需資金時,可將權屬證書抵押,以承包經營權抵押貸款;

4、保護土地權益,征收更有底氣。在土地征收過程中,政府需要與被征收土地的所有者和使用者充分協商。如果土地確權登記,農民對征地補償的談判協商會更有信心。

農村土地所有權政策的細節如下:

1.農村土地承包期延長30年:延長30年並不意味著沒有土地的農民就壹定不能分到土地。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可以調整承包給新增人口的土地有三種;

符合條件的可以申請用地:集體經濟組織依法預留的機動地;依法復墾增加的土地;承包方依法自願歸還的土地。另外,可以通過土地流轉獲得使用權和收益權;

2.拿到土地所有權證早:土地所有權證壹般有幾種,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房屋產權證、宅基地使用證。其中,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和宅基地使用證的含金量最高。

因為不管是有償退出還是征地,還是土地出讓,最重要的前提是要有這些證書來證明自己的土地使用權和收益權;

3.註意以下幾點,避免損失:

(1)相關證書保護良好;

(2)重建需要申請;

(3)不退出農村宅基地;

(4)簽訂正式的土地出讓合同。

(5)土地所有權壹般應確認到戶;

(6)實行集體所有制,穩定農民承包權,放活土地經營權。

綜上所述,第二輪農村土地承包給了農民壹顆“定心丸”,對穩定農民土地使用權,提高農民積極性,保護耕地有很大的促進作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十二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登記,依照有關不動產登記的法律、行政法規執行。

依法登記的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四條

國家實行不動產統壹登記制度。

不動產登記遵循嚴格管理、穩定連續、方便群眾的原則。

不動產權利人依法享有的不動產權利,不因登記機構和程序的變更而受影響。

《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第六十條

國家實行土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登記發證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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