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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經和公司簽了三份勞動合同。第四次該不該簽無限期合同?

是的,不定期合同是壹種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只要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就可以要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用人單位不能拒絕,除非勞動者提出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法律分析

連續兩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後,用人單位應當在第三次簽訂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終止時間的勞動合同。這裏所說的無限期終止時間,是指勞動合同沒有確切的終止時間,勞動合同的期限不能確定,但不是沒有終止時間。只要不存在法律規定或雙方約定的條件,雙方將繼續履行勞動合同規定的義務。壹旦出現法律規定的情形,也可以解除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是促進勞動力資源合理配置的重要手段。用人單位可以根據業務深度或工作需要,確定錄用勞動者的條件和方式,簽訂不同類型、不同期限的勞動合同,充分發揮勞動者的專長,合理使用勞動力。勞動合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勞動合同明確規定了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權利和義務,對合同雙方既是保障又是約束,有助於提高雙方履行合同的自覺性,促使雙方正確行使權利、嚴格履行義務。因為勞動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有利於避免或減少勞動爭議的發生,穩定勞動關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為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無固定期限的終止時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壹致,可以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勞動者提出或者同意續訂、訂立勞動合同的,除勞動者提出訂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外,還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壹)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的;(二)用人單位首次實行勞動合同制或者國有企業改制重新訂立勞動合同時,勞動者在用人單位連續工作滿十年,距法定退休年齡不滿十年的;(三)連續訂立兩個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者沒有本法第三十九條第壹項、第二項和第四十條規定的情形,續訂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壹年內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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