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條復制他人信用卡,將他人信用卡信息寫入磁條介質或者芯片,或者以其他方法偽造信用卡1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空白信用卡10張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第(四)項規定的“偽造信用卡”,以偽造金融票證罪定罪處罰。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的;
(2)偽造信用卡余額、透支額度20萬元以上不滿654.38+0萬元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的;
(四)其他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規定的“情節特別嚴重”:
(壹)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
(二)偽造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單筆或者合計金額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三)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
(四)其他特別嚴重的情節。
本條所稱信用卡余額和透支額度,是指信用卡被偽造後,發卡銀行記錄的最高存款余額和透支額度。
第二條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65438張以上不滿65438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壹)項規定的“數量較大”;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50張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二)項規定的“數量較大”。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第壹款規定的“數量巨大”: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10張以上的;
(二)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信用卡100張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五十張以上的;
(四)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五)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10張以上的。
使用本人身份證、軍官證、士兵證、港澳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臺灣居民來往大陸通行證、護照等,違背他人意願申請信用卡的。、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身份證明申請信用卡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之壹第壹款第(三)項規定的“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壹百七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壹,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壹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壹)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大量持有、運輸,或者明知是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身份證明騙取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或者向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欺詐手段獲取信用卡的。竊取、收買、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從重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