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土地使用證辦理程序:受理申請材料、審核材料、標定登記、發證。
土地登記的申請人(使用者)應當持證明土地權屬來源的相關材料向國土資源局提出申請。
1,土地登記申請
(1)政府關於宗地來源的批復文件,建設用地許可證。提交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協議等操作程序中有效的相關土地權屬材料。
(2)以買賣、繼承、贈與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提交買賣、繼承、贈與土地使用權轉讓協議、公證書、原用地的國有土地使用證。
(3)提交土地登記申請人的身份證和戶口簿。企事業單位的土地使用者應當提交法人土地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和法人身份證。
2.地籍測量
對土地登記申請人的土地進行實地調查、核實、丈量、繪制地塊草圖和紅線圖。查明土地使用者的位置、權屬性質、界址、面積、用途及相關信息。還要求宗地周邊鄰居界限清晰無爭議,確認後簽字蓋章。
3、土地權屬審核
土地登記機關對土地使用者提交的土地登記申請、權屬來源材料和地籍調查成果進行審查,決定是否準予對申請土地登記的使用者的土地權屬進行登記的法定程序。
4、核發國有土地使用權證書。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
第五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經原批準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有關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可以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
(a)為公眾利益使用土地的需要。
(二)因實施城市規劃和舊城改造,需要調整土地用途的。
(三)土地出讓等有償使用合同約定的使用期限屆滿,土地使用者未申請續期或者申請續期未獲批準的。
(四)因撤銷、搬遷等原因,停止使用原劃撥國有土地的
(五)公路、鐵路、機場、礦山等經批準報廢的。
依照前款第(壹)項、第(二)項規定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應當給予土地使用權人適當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