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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沒有法律阻止城市居民重建舊房?

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只有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才有使用權,城鎮居民無權使用。對於通過繼承房屋取得宅基地使用權的城鎮居民(由於宅基地上的房屋屬於公民個人財產,城鎮居民可以基於“隨房走”的原則暫時取得宅基地使用權),舊房不能重建,房屋無法居住後宅基地由集體收回。

法律分析

申請村民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的,還應當提交申請人屬於房屋所在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證明。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還應當提交經村民會議同意或者村民會議授權並經村民代表會議同意的證明材料。需要準備的材料:因合法建造房屋申請房屋所有權初始登記時,應當提交以下材料;(壹)註冊申請書;(二)申請人的身份證明;(三)宅基地使用權證明或者集體所有建設用地使用權證明;(四)申請登記的房屋符合城鄉規劃;(五)房屋測繪報告或村民住房平面圖;(六)其他必要的材料。壹是舊房改造針對的是經濟困難的貧困家庭。二是改造方式,以農民自建或政府統壹建設為主,新房面積按照家庭人口嚴格要求不得超過限定面積。三、裝修質量,房屋裝修質量要安全、實用、經濟。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條農村村民只能擁有壹處宅基地,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在人均土地少,無法保證壹戶壹宅的地區,縣級人民政府可以在充分尊重農村村民意願的基礎上,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標準,采取措施保證農村村民住上宅。農村村民建房應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莊規劃,不得占用永久性基本農田,盡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內戶長。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村莊規劃應當統籌規劃、合理安排宅基地,改善農村村民的居住環境和條件。農村住宅用地,由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其中,涉及占用農用地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條的規定辦理審批手續。農村村民出售、出租、捐贈房屋後,再次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準。國家允許進城落戶的農村村民依法自願有償退出宅基地,鼓勵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積極利用閑置宅基地和閑置房屋。國務院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全國農村宅基地改革和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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