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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權宣布緊急狀態的是

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有權宣布緊急狀態。在特定情況下,這兩個機構有權根據法律賦予的職權做出宣布緊急狀態的決定。

壹、NPC常務委員會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的規定,在全國人民代表大會閉會期間,如果國家遭受武裝侵略或必須履行防止侵略的國際條約,NPC人大常委會有權宣布戰爭狀態;國家遇到嚴重自然災害、嚴重疫情或者其他危及國家安全和人民生命財產安全的不可抗力事件時,有權決定全國或者個別省、自治區、直轄市進入緊急狀態。

NPC人大常委會宣布緊急狀態的決定需要經過嚴格的審議和表決程序,以確保決定的合法性和合理性。同時,NPC常務委員會還需要監督緊急狀態的實施,以確保緊急狀態的宣布和實施符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

第二,國務院宣布緊急狀態的權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發生特別重大突發事件,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時,國務院有權作出進入緊急狀態的決定,並報NPC人大常委會備案。

國務院宣布緊急狀態的決定通常是在全國或者局部地區發生特別重大自然災害、事故、公共衛生事件或者社會安全事件的情況下作出的。國務院需要根據事件的性質、規模和影響,綜合評估宣布緊急狀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保證決策的及時性和有效性。

在緊急狀態下,國務院需要組織協調各方力量和資源,開展應急處理和救援工作,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同時,國務院也需要加強信息發布和輿論引導,維護社會穩定和人民穩定。

總而言之:

NPC常務委員會和國務院有權宣布緊急狀態,但必須嚴格遵守憲法和法律的規定。在緊急狀態下,這兩個機構需要積極履行職責,組織協調各種力量和資源,確保人民生命財產安全和社會穩定。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

第69條規定:

遇有特別重大的緊急情況,需要進入緊急狀態時,由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依照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決定。

關於緊急狀態的決定應當明確規定實施緊急狀態的期限和範圍,並及時向NPC常務委員會或者國務院報告有關情況。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

第68條規定:

當國家安全受到威脅或者國家主權、安全和發展利益受到損害時,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根據憲法和法律,決定采取壹項或者多項反制措施,包括宣布國家進入緊急狀態、戰爭狀態、全國總動員或者局部動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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