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現有房屋加裝電梯不能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決定,也不能根據建築物的單元梯號“三分之二同意”決定。原因如下:
1,新建電梯占用的土地是建築面積內全體業主的合法* * *產權,而不是建築面積內某棟樓某單元梯號部分業主的* * *產權。物權的排他性決定了電梯的建造者。在所有占用電梯用地的業主(即建築區域內所有業主)依法作出決定並依法辦理電梯用地出讓手續之前,電梯建造者不享有電梯用地使用權。這不是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能做的決定。
2.現有房屋加裝電梯屬於新建房屋,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第(六)項規定的:改建、重建建築物及其附屬設施。“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就夠了。
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三條規定,電梯占用的建設用地屬於建築面積內的全體業主所有。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建築物區分所有權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第三條規定,建築物的外墻和建築區劃內的建設用地屬於該建築物的全體業主。大部分建築都是區分所有建築與其正常功能不可或缺的設施,或者說它們的存在是為了保證建築區域內所有業主的生活質量。因此,建築物的* * *部分屬於全體業主,在建築物所有權存續期間不能主張分割。據此,電梯的建設不能由“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決定。
4.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解釋》對建設工程新建和改建的定義,所謂新建是指從基礎上建設的建設工程。所謂改建,是指在不增加建築物或建築工程體量的情況下,在原有基礎上,為提高生產效率、提高產品質量或改變產品方向,或改善建築物使用功能、改變使用目的而對原有工程進行的改建。在老樓建電梯時,需要先建電梯井,所以不預留但需要建在原樓外的電梯井要從基礎開始建。電梯井本來是不存在的,如果要建,必然會增加建築的體量。因此,舊樓加建電梯屬於新建建築而非改善,故不能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六條“三分之二以上業主同意”的規定,而應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九十七條的原則。現有房屋加裝電梯必須經過* * *和* *的批準。
5.《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第七十二條規定,業主對建築物專有部分以外的部分享有權利,承擔義務,不得以放棄權利而不履行義務。
簡而言之,少數人的財產權不能通過投票決定,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不能用來決定生命、財產、教育等基本權利。
第二,強行上電梯涉嫌違法
1《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築法》第二條:本法所稱建築活動,是指各類房屋及其附屬設施的建造和配套線路、管道、設備的安裝。這項規定將電梯的安裝確定為建築活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第四十條:在城市、鎮規劃區內建設建築物、構築物、道路、管線等工程的,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應當向市、縣人民政府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鎮人民政府的規劃部門申請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並提交有關用地文件、建設工程設計方案等材料。
2.《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十三條: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財產不受侵犯。電梯強行裝載侵犯了低層居民的財產權、通行權和生存權。
有法律不遵守,但電梯必須按當地規定強制安裝!法理在哪裏?正義在哪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