孤兒是指18周歲以下失去父母,找不到親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由縣級以上地方民政部門根據有關規定和條件認定。
孤兒補助政策包括:建立全國範圍的孤兒保障制度,從基本生活、醫療、教育、就業、住房等方面保障成年前的孤兒。孤兒是指失去父母或雙親的兒童或未成年人,符合條件的行為人可以依法收養孤兒。
下列未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失去父母的孤兒;
2.棄嬰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兒童;
3.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收養人還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或只有壹個子女;
2.有撫養、教育和保護被收養人的能力;
3.未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收養兒童的疾病;
4.所有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的違法犯罪記錄;
5.至少30歲。
辦理收養證的條件如下:
1.申請人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相關文件後,應當按照收養登記機關的要求如實填寫收養申請表;
2.要求收養子女的夫妻雙方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收養登記證。壹方不能親自到場的,應當出具經過公證的委托收養函;
3.《收養登記證》申請人應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供的證件和證明材料:居民身份證、戶籍證明。
綜上,未成年人的父母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可能嚴重危害未成年人的,未成年人的監護人可以將其送養。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1093條
下列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壹)失去父母的孤兒;
(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
(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第1094條
下列個人和組織可以被收養:
(壹)孤兒的監護人;
(2)兒童福利機構;
(三)有特殊困難且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