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沒有交通信號控制或者交警指揮的路口,右轉車輛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
2.交叉路口有交通信號燈、交通標誌、標線的,或者在交通警察指揮下的,由違反信號、指揮的壹方承擔責任;
3.在沒有紅綠燈、交警指揮、沒有交通標誌標線的路口,進入路口前要停車觀望,然後按規定讓右邊道路駛來的車輛先行。轉彎車輛應當讓直行車輛先行,右轉車輛應當讓左轉車輛先行。
交通規則的基本原則:
1.直行優先原則:在沒有交通信號或交通標誌的情況下,直行車輛通常有先行權;
2.右側通行原則:在右側通行的國家,右轉車輛通常需要給左轉車輛讓路;
3.路口交通原則:車輛進入路口時,應按照交通信號燈或交通標誌的指示行駛;
4.給轉彎車輛讓路原則:轉彎時,車輛要先給直行車輛和行人讓路;
5.停車讓行原則:停車讓行標誌前,車輛必須停車觀察,確保安全後方可通行。
綜上所述,在交通規則中,右轉車輛通常要優先於左轉車輛。這壹原則適用於沒有信號燈、交通警察指揮或標誌標線的路口;在有信號燈、標誌標線或交警指揮的情況下,所有車輛必須服從相應的信號和指揮,否則違反者將承擔相應的責任;在沒有任何指示的情況下,車輛應先停車觀察,然後遵循右側來車優先、直行後轉彎、左轉右轉的交通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五十壹條
機動車通過有交通信號燈控制的路口,應當按照下列規定通行:(1)在有導向車道的路口,按規定方向駛入導向車道;(2)準備進入環島,讓已經在路口的機動車先行;(3)左轉時,由路口中心左轉。轉彎時打開轉向燈,夜間行駛時打開近光燈;(4)遇到放行信號,依次通過;(5)遇有停車信號,依次停在停車線外。如果沒有停車線,在路口外停車;(6)向右轉。同車道前車在等待放行信號時,依次停車等候;(7)在沒有方向指示燈的路口,轉彎車輛應當讓直行車輛和行人先行。對向行駛的右轉車輛讓左轉車輛先行。二、交通事故認定書1如何申請復核?當事人對交通警察作出的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不服的,可以在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送達之日起3日內,向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提出書面復核申請。上壹級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在收到當事人書面申請後,應當在5日內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2.公安交管部門受理復核申請,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充分、責任劃分不公或者調查認定違反法定程序的,作出復核結論,責令原辦案單位重新調查認定原交通事故責任;如果認為原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適用法律正確,責任認定公正,調查程序合法,就維持交通事故責任認定的內容。向上壹級公安交管部門復核交通事故責任認定以壹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