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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期未檢驗的車輛發生事故。

逾期未檢驗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

壹是車輛逾期檢驗的風險

逾期未檢驗的車輛存在很多隱患,如剎車系統、燈光系統、輪胎磨損等,在行駛過程中隨時可能導致事故的發生。此外,不按時進行車輛檢驗也可能使車輛保險失效,從而在發生事故時無法獲得保險公司的賠償。

二、事故責任的判斷

事故發生後,交警部門會根據現場勘查、證據收集和相關法律法規對事故責任進行判定。逾期未檢驗的車輛很可能被認定為事故中的過錯方,因為車輛的合法性和安全性得不到保障。因此,車主在事故中可能要承擔主要或次要責任。

三。法律後果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駕駛逾期未檢驗的車輛屬於違法行為,車主可能面臨罰款、扣留車輛等行政處罰。同時,車主需要對事故造成的損害和損失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包括賠償對方車輛損失、人身傷害等費用。

四。預防措施和建議

為避免車輛逾期檢驗帶來的風險和後果,建議車主嚴格按照規定時間進行車輛檢驗,確保車輛安全合法。同時,加強車輛的日常維護,減少安全隱患的發生。駕駛過程中,遵守交通規則,謹慎駕駛,防止事故發生。

總而言之:

逾期未檢驗的車輛發生事故,車主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民事賠償責任。因此,為避免不必要的風險和損失,建議車主按時驗車,加強車輛保養,遵守交通規則,確保行車安全。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13條規定:

登記後上道路行駛的機動車,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根據車輛用途、載客載貨數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況,定期進行安全技術檢驗。提供機動車行駛證和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單的,應當由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機構進行檢驗,任何單位不得附加其他條件。對符合機動車安全國家技術標準的,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發放檢驗合格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第16條規定:

機動車應當自註冊登記之日起,按照下列時限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1)營運5年內載客汽車每年檢驗1次;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二)貨車和大中型非營運客車在10年內每年檢驗1次;10年以上,每6個月1次;

(3)小型、微型非營運載客汽車6年內每2年檢驗1次;6年以上,壹年1次;15年以上,每6個月1次;

(四)摩托車每2年檢驗壹次,4年內1次;4年以上,壹年1次;

(5)拖拉機等機動車每年檢驗1次。

營運機動車在規定的檢驗周期內通過安全技術檢驗的,不再重復進行安全技術檢驗。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90條規定:

機動車駕駛人違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關於道路交通的規定的,處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罰款。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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