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買賣中有欺詐行為的,買受人可以要求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要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壹倍的賠償責任。
2.根據法律規定,出賣人訂立商品房買賣合同,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解除,買受人可以請求返還已付房價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也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房價款兩倍的賠償責任:
(1)故意隱瞞未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事實或者提供虛假商品房預售許可證的;
(二)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抵押的事實;
(三)故意隱瞞所售房屋已經出售給第三人或者房屋已經拆遷補償安置的事實的。
購房合同中構成欺詐的條件有哪些?
構成欺詐的要素有四個:
1.必須有隱瞞真相、制造假象的欺詐行為;
2.欺詐使當事人陷入錯誤;
3.必須有欺詐意圖;
4.實施詐騙的人是相對人或者第三人。開發商的欺詐行為可以表現為無中生有、顛倒黑白的虛假陳述或誤導性陳述,也可以表現為重大遺漏或不當陳述。
壹般來說,預售合同具有法律效益,給予合同當事人合理的預期,給予違約方適當的懲罰。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
第五十五條
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要求增加賠償消費者受到的損失,賠償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額外賠償金額不足500元的,為500元。法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經營者明知是消費者而提供商品或者服務,造成消費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身體健康嚴重損害的,受害人有權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壹條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要求經營者賠償,並有權要求獲得兩倍以下的懲罰性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