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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章管理失職的責任?

要看損失大小,損失大的要承擔相關法律責任,責任小的,有的單位可以根據情況自行處罰。公章保管人應當嚴格按照程序保管和使用印章,不得損壞印章、私自加蓋印章或者將印章交給他人使用。因疏忽或失職造成損失的,要嚴肅追究公章保管人的責任。

法律分析

公章是指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使用的印章。由於公安部沒有對刻章程序作出統壹規定,各地對刻章程序的規定也不盡相同。根據刻章種類的不同,程序也不同。

公章保管不當將承擔以下責任:

1.印章保管人員必須妥善保管印章,如有遺失,必須及時向公司總經理辦公室報告。

2.任何人員必須嚴格按照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使用印章,未經本辦法規定的程序不得使用。

3.觸犯法律,給公司造成損失的,由公司給予行政處分,造成重大損失或情節嚴重的,移交有關機關處理。

因管理不善造成單位公章損毀、丟失或被盜的,除依據相關法律和制度追究責任人責任外,必須盡快向上級和有關部門報告,並采取相應措施挽回損失,同時盡快補辦手續,盡快刻制新的印章,以免耽誤正常工作。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八十條* * *偽造、變造、買賣國家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偽造、變造或者買賣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用於證明身份的證件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剝奪政治權利,並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第二百八十條之壹在按照國家規定應當證明身份的活動中,使用偽造、變造或者盜用他人的居民身份證、護照、社會保障卡、駕駛證等依法可以證明身份的證件,情節嚴重的,處拘役或者管制,並處或者單處罰金。有前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處罰較重的規定定罪處罰。第二百八十條之二盜用或者冒用他人身份代替他人取得高等學校招生資格、公務員錄用資格和就業安置資格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組織或者教唆他人實施前款行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從重處罰。國家工作人員有前兩款行為,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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