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園林綠化法律法規

法律解析:1,《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

2007年6月28日,NPC十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共7章70條,自2008年6月28日起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同時廢止。

2.《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1999年8月30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通過。

根據2017年2月27日NPC第十二屆人大常委會第三十壹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

3.《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試行);

1979年9月13日NPC第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壹次會議原則由NPC人大常委會第二號令發布試行。

4.《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

根據1998年4月29日NPC第九屆人大常委會第二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的決定》。

5.《風景名勝區管理暫行條例》;

65438+1985年6月7日國務院發布,文章***17。

6.城市園林綠化資質標準

本辦法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發布,自壹九九五年十月壹日起施行。

7.城市綠化條例

1992年5月20日國務院第104次常務會議通過,1992年8月20日起施行。根據《國務院關於廢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2011 1 8)。

法律依據:《城市綠化條例》第七條國務院成立全國綠化委員會,統壹組織領導全國城鄉綠化工作,其辦公室設在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

國務院城市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等。,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職權分工,負責全國城市綠化工作。

地方綠化管理制度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制定。

城市人民政府城市綠化行政主管部門主管本行政區域內城市規劃區的城市綠化工作。

在城市規劃區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管理的綠化工作,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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