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兩天被“杭州女孩熬夜加班”的事件刷屏,在進壹步了解事情的時候,越來越被女孩的“不容易”感動。正值青春年華的我,背負著巨大的壓力,對家庭的無私奉獻,對生活的積極樂觀,感動了每壹個人。我想靠努力“逆天改變人生”,卻因為長期熬夜而猝死。
相關媒體是這樣介紹這件事的。“最近杭州壹個22歲的女孩連續四五天熬夜加班,在家休息時突然失去意識。她壹度被送進急診ICU搶救,引起網友關註。對於相關後續處理,女孩侄女表示,家屬已經聯系了公司法務,法務明確表示不負責。如果要申請工傷賠償,需要走法律途徑。”
女孩死前其實搶救了六天,但最後沒有回來,父母為此負債累累。她去世後,父母無比悲痛和不甘,決定要求工傷賠償。但公司相關負責人讓他們找法務,法務明確表示不負責。
接下來,女孩家庭可能只能通過法律途徑尋求幫助。那麽員工加班猝死算不算工傷?公司需要為此負責嗎?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工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準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而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有職業病的;
(五)因工出差期間,因工作原因負傷或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責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軌道交通、客運輪渡、火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視為工傷:
(壹)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上突發疾病死亡或者經搶救無效在48小時內死亡的;
(二)在搶險救災活動中維護國家利益、公共利益的;
(三)原在部隊服役,因戰、因公致殘的職工,已取得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復發的。
根據女孩的具體情況(7月5日身體不適,8日去醫院就診,26日死亡,工作時間符合規定),可能不是工傷。而且從昨天相關部門發布的通知可以看出,目前認為企業在用工管理上存在不規範行為,其他還需要進壹步判斷。
我和我的朋友們壹樣,非常同情那個女孩和那個家庭,但是壹切都有法律依據。是否判定為工傷,最終還是要看法院怎麽判。在這裏,我也提醒大家不要熬夜。“健康是革命的本錢。”沒有“資本”怎麽賺更多的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