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相關法律規定,通過調解達成協議必須是雙方自願,不能強迫。調解協議的內容不得違反法律。調解書送達前,調解未達成協議或者壹方反悔的,人民法院應當及時判決。
自行和解是民事訴訟當事人通過協商就爭議事項達成自行和解協議,從而解決糾紛的活動。自行和解分為庭內和解和庭外和解。庭上和解是指在訴訟過程中,雙方當事人在法官在場的情況下達成的和解。庭外和解是指雙方當事人在沒有法官參與的情況下,在庭外達成的和解協議。
雖然和解協議在壹定程度上對當事人有約束力,但不具有強制性。壹方不履行義務,另壹方不能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只能向人民法院提起新的訴訟。但是,經法院確認的和解協議或者和解協議作出的調解書具有強制執行效力。壹方不履行義務的,另壹方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人民法院審理的民事、經濟、行政案件,判決和執行錯誤,依法應當翻案的,或者當事人申請財產保全先予執行,申請錯誤,造成依法應當由申請人賠償的財產損失的,國家不承擔賠償責任。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依照賠償法的規定向人民法院申請賠償的案件,應當依法予以確認。依法未予確認的,賠償請求人應當請求有關人民法院予以確認。被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交由有關審判庭處理,並以人民法院的名義答復請求人。被請求人民法院不予確認的,請求人有權上訴。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五十三條壹方當事人人數眾多的,當事人可以推選代理人進行訴訟。代表人的訴訟行為對其所代表的當事人有效,但代表人變更、放棄或者承認對方當事人的訴訟請求並進行和解,必須取得被代表人的同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