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援助律師需要滿足哪些條件?

申請援助律師的要求如下:

1,有充分理由證明確實需要法律幫助維護自身合法權益的;

2、受援人因經濟困難無力支付部分或全部法律服務費。其中,農村屬於社會救濟對象,其家庭成員在城鎮的收入不超過市政府規定的最低生活保障線,且無其他收入來源;

3、申請是否符合法律援助範圍;

4、盲、聾、啞和未成年人是刑事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並且被告人可能被判處死刑,但沒有委托辯護律師的,應當獲得法律援助;

5.其他因經濟困難無法聘請辯護律師的殘疾人、老年人等刑事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6.刑事案件中,外國籍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院指定律師為其辯護的,可以獲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據

法律援助條例

第十條因經濟困難需要代理的下列事項,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

(二)請求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支付贍養費、扶養費、撫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

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第十壹條在刑事訴訟中,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壹次訊問後或者被采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聘請律師的;

(二)公訴案件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親屬,自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日起,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三)自訴案件自人民法院受理以來,自訴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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