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院長發現再審要滿足什麽條件?

院長發現再審應符合的條件:

1.案件的性質必然是訴訟。人民法院只能對有民事權益糾紛的訴訟案件依職權提起再審,對沒有民事權益糾紛的非訴訟案件,人民法院不得依職權提起再審。

2.案件的判決或裁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決定再審的案件,必須以判決、裁定結案,判決、裁定必須已經發生法律效力。人民法院對已經調解解決的案件,或者判決、裁定尚未發生法律效力的案件,不得依職權提起再審。

3.已經生效的判決或者裁定,必須是確實錯誤的。判決、裁定沒有錯誤的案件,人民法院沒有必要提起再審,也不應該提起再審,否則既浪費司法資源,又給當事人造成訴訟。判決或裁定“確有錯誤”既包括事實認定,也包括法律適用。同時,“確有錯誤”只是人民法院初步審查認定的結果。至於判決、裁定是否真的有錯誤,要通過再審程序來認定。

4.必須由法律主體提出或決定。根據民事訴訟法的規定,本院院長將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提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是否再審;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有權決定對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和裁定進行再審。

啟動再審程序的程序:

1.原審人民法院院長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必須報審判委員會決定。

2.上級人民法院啟動審判監督程序,可以自行審判,也可以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

3.人民檢察院提出抗訴時,應當遵守人民檢察院組織法和其他法律的規定。

4.人民法院應當充分重視當事人的上訴,應當對上訴的事實和理由進行審查,以查明原判決是否確有錯誤,決定是否提起再審。

當事人的上訴壹般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可以向原審人民法院或者上壹級人民法院提出上訴。但是,不停止原判決、裁定的執行。人民法院對申訴人的答復也應當采用書面形式,但只能是通知,不能是裁定。

再審的特點是:

1.再審的主體必須是最高人民法院和上級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和上級人民檢察院或本院院長。

2.再審的對象是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第壹審、第二審案件的判決、裁定或者調解書。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壹百七十七條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上訴案件後,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別處理:

(壹)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的,判決、裁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決、裁定;

(二)原判決、裁定發現事實錯誤或者適用法律錯誤的,依法改判、撤銷、變更;

(三)原判決基本事實不清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新審判,或者查明事實後改判;

(4)原判決遺漏當事人,或者違法缺席判決等嚴重違反法定程序的,應當撤銷原判決,發回原審人民法院重審。

第壹審人民法院對發回重審的案件作出判決後,當事人上訴的,第二審人民法院不得再次發回重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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