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約定服務期,公司違約需要賠償嗎?

服務期有約定,但公司需要違約賠償。

法律規定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解除合同應註意的問題:

1,合同解除壹般只適用於單方面違約的情況,但在雙方都違約的情況下就比較復雜了,要看哪壹方違約是根本,解除權的行使要看具體情況;

2.從自我保護的意義上說,並不是只要對方違約就壹定要解除合同,而是要判斷這種違約是否屬於根本違約,是否可以避免在不采取解除措施的情況下鼓勵自己造成更大的損失。也就是說,合同解除權的行使應當符合正當目的;

3.從交易成本的角度來看,合同的終止意味著交易失敗,如果壹方違約,合同將被終止,這將給市場交易帶來沈重的交易成本,給市場交易秩序和安全帶來沖擊和破壞;

4.壹般來說,合同目的與合同主義務相聯系,違反主義務會使合同目的難以實現,而單純違反因誠實信用原則而產生的附隨義務壹般不會導致合同目的的喪失,合同也不能據此解除;

5.合同的不當履行和終止。不當履行是指債務人交付的貨物不符合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即履行有瑕疵。如果缺陷不嚴重,壹般要求采取降價和修復措施進行補救,而不宣布解除合同。

綜上所述,如果缺陷本身可以修復,非違約方有權要求違約方修復缺陷。賦予非違約方要求修補缺陷的權利,實際上是給他修補缺陷的機會,從而避免了合同的解除。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三條

保密義務和競業限制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可以在勞動合同中約定保守用人單位的商業秘密和與知識產權有關的保密事項。

對於負有保密義務的勞動者,用人單位可以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或者保密協議中約定競業限制條款,約定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後,在競業限制期內按月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違反競業限制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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