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有約定的仲裁條款且有效,就不能起訴到法院,可以通過訴訟解決。如果其中壹方在起訴時明確向法院表示有仲裁條款,那麽法院是不會受理的。壹方當事人未明確表示法院受理案件後,合同另壹方當事人在第壹次開庭前未對人民法院受理案件提出異議的,視為放棄仲裁協議,隨後法院繼續審理。如果提交了仲裁協議,人民法院對受理提出異議,法院將駁回起訴,其余案件只能通過仲裁處理。仲裁協議無效如下:1。口頭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2.約定的仲裁事項超出法律規定的仲裁範圍,仲裁協議無效;3.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訂立的仲裁協議無效;4.壹方以脅迫手段迫使對方訂立仲裁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5.仲裁協議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仲裁事項的,或者仲裁協議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仲裁委員會的,當事人未達成補充協議的,仲裁協議無效。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仲裁法
第四條當事人通過仲裁解決爭議,應當自願達成仲裁協議。沒有仲裁協議,壹方申請仲裁的,仲裁委員會不予受理。
第五條當事人達成仲裁協議,壹方當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協議無效的除外。
第九條仲裁實行壹裁終局制。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壹爭議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裁決被人民法院依法撤銷或者不予執行的,當事人可以根據雙方達成的仲裁協議申請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衍生問題:
起訴前必須進行勞動仲裁嗎?
勞動仲裁是勞動爭議的前置程序。《勞動法》第七十九條勞動爭議發生後,當事人可以向本單位勞動爭議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調解不成,壹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壹方也可以直接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