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條昆明市接收實習生的律師事務所應當符合雲南省司法廳規定的條件,並具有雲南省司法廳授予的接收實習生資格。實習生沒有資格擅自接受的,司法行政機關不予確認實習生的實習資格,但經濟欠發達,當地律師事務所少的地區除外。
第五條律師事務所接受實習生,應當向昆明市司法局申請實習律師工作證,工作證有效期為壹年。
第六條申請實習律師工作證,應當提交下列材料。提交復印件的,應當將原件提交司法行政機關審核:
(1)全職實習生:
1.實習律師工作證申請表(壹式兩份);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身份證復印件;
4.學歷證書復印件;
5.文件存儲證明;
6.實習合同;
7.半寸近期免冠照片1。
(2)兼職實習生:
1.實習律師工作證申請表(壹式兩份);
2.法律職業資格證書或律師職業資格證書復印件;
3.單位同意實習或者學生所在學校同意實習的證明;
4.身份證復印件;
5.學歷證書復印件;
6.文件存儲證明;
7.實習合同;
8.半寸近期免冠照片1。
第七條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規定要求的,司法行政機關應當當場或者在五個工作日內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逾期不提交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申請材料齊全、符合規定要求,或者申請人按照司法行政機關的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應當受理申請。
第八條司法行政機關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符合條件的,發給實習生工作許可證。不符合要求的,應當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第九條申請人應當自司法行政機關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領取實習生工作許可證。三個月內未領取的,發證機關應當取消其實習資格和實習生工作許可證。
第十條律師事務所應當安排具有三年以上執業經歷、政治思想好、業務素質高的律師指導實習生。
第十壹條實習時間自司法行政機關簽發實習生工作許可證之日起計算。實習生應當在同壹家律師事務所連續實習滿壹年。無特殊情況並經發證機關批準,不得擅自轉到其他律師事務所執業。
第十二條實習生只能從事輔助工作,不得單獨實習。
第十三條實習期滿,實習生應當作出書面總結,律師事務所應當對實習生作出書面鑒定。實習律師工作證由律師事務所及時收回,並報發證機關註銷。
第十四條實習期滿,實習生應當在兩年內申請專職律師工作,或者在三年內申請兼職律師工作。如果實習期滿,他們應該重新實習。
第十五條實習生應當妥善保管工作證,不得出借、出租、抵押、轉讓、塗改或者損壞。
第十六條實習生工作證損毀或者遺失的,實習生所在的律師事務所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換發或者補發。工作證損壞需要換發的,應交回原證。
第十七條實習生違反本規定第十壹條的,發證機關可以決定延長實習期,並對擅自接收調入實習生的律師事務所進行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可以決定暫停該律師事務所接收實習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