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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審的壹般結果是什麽?

1.人民法院再審後認為原生效判決、裁定確有錯誤的,在撤銷原生效判決、裁定的同時,有兩種處理方式:壹是對生效判決、裁定的內容作出相應的判決。二是裁定撤銷生效判決、裁定,發回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重新審判。

2.發回重審的案件:審理該案的法官、書記員本應回避而沒有;依法應當開庭審理,未經開庭審理就作出判決的;未依法傳喚當事人而缺席判決的;未對與本案有關的訴訟請求進行裁決的;其他違反法定程序,可能影響案件正確審理的。

3.人民法院審理再審案件,第壹審法院不予受理或者駁回起訴的,應當作出以下處理:第二審人民法院認定第壹審人民法院駁回或者駁回起訴有錯誤的,再審法院應當撤銷第壹審人民法院、第二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指令第壹審人民法院審判。

法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二百條當事人的申請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人民法院應當再審:

(壹)有新的證據,足以推翻原判決、裁定的;

(二)原判決、裁定認定的基本事實缺乏證據證明的;

(三)原判決、裁定認定事實的主要證據是偽造的;

(四)原判決、裁定認定的事實的主要證據未經質證的;

(五)案件審理所需的主要證據,當事人因客觀原因不能自行收集,書面申請人民法院調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調查收集的;

(6)原判決、裁定適用法律確有錯誤的;

(七)審判組織的組成違法或者依法應當回避的法官未回避的;

(八)無訴訟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應當參加訴訟的當事人,由於不可歸責於他或者他的訴訟代理人的事由,沒有參加訴訟的。

(九)違反法律規定,剝奪當事人辯論權利的;

(十)未經傳喚,缺席判決的;

(十壹)原判決、裁定遺漏或者超出訴訟請求的;

(十二)原判決、裁定所依據的法律文書被撤銷或者變更的;

(十三)法官在審理案件時有貪汙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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