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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職前簽的保證書,三個月內不離職。如果公司離職,押金會被扣除。這個保證書有法律效力嗎?

本保證書不具有法律效力。請參考《勞動合同法》第九條。

第九條用人單位不得扣押勞動者的居民身份證等證件,不得要求勞動者提供擔保或者以其他名義向勞動者收取財物。

擔保和定金都屬於擔保的範疇,《擔保法》第二章至第六章的名稱都是擔保的種類。

辭職也要依法進行,否則難以保障權益。我給妳的建議是:

解除勞動合同是《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賦予勞動者的權利。如果要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向用人單位申請,得到用人單位的批準。解除勞動合同是妳的決定。妳只需要依法通知用人單位,證明妳的書面通知到了。那麽妳解除勞動合同的程序符合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妳不承擔勞動合同法第九十條規定的賠償責任。用人單位有《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所述情形之壹的,妳不僅不用提前30天,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請求經濟補償。如果用人單位沒有侵犯妳的合法權益,妳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是沒有經濟補償的。只要沒有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約金由勞動者承擔就是違法的。

提交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後,是否批準已經不重要了。關鍵是要有人簽收,作為依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否則,不良公司會說妳是自願離職,沒有交辭職報告,把所有責任都推到妳身上,為不發近期工資找借口。妳提前30天(試用期提前3天,下同)發出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如果沒人簽字,可以用快遞寄到郵局,在“內件名稱”壹欄填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保留收據作為證據,加上勞動合同就夠了。如果用人單位在工作的最後壹天支付妳的工資,妳可以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五條。

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最好寫明以下內容:

1.我決定終止與公司的勞動合同,因為.........................................................................................................................................................

2.請書面通知公司(通知必須有公司印章,否則無效)本人將於某年某月某日與某人交接工作。如果我沒有收到有效的書面通知,我將被視為公司不需要自行交接工作,對公司造成的不便或損失,我不承擔任何責任;

3.請按照《工作交接日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的規定與我結清《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工資及其他相關費用,並向我提供《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規定的解除勞動合同證明,其內容應符合《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四條的規定,否則我保留申請仲裁或訴訟的權利。如公司不需要親自交接,上述事項應在最後壹個工作日(下班時間)前完成。

解除勞動合同時支付經濟補償金的時間請參照《工資支付暫行規定》第九條和《勞動合同法》第五十條。未按時支付的,可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辦法》第三條、第10條要求用人單位額外支付賠償金。

如果妳仔細看看我上面這個回答的題目所涉及的內容,妳完全可以理解我這個回答的意思。妳可以在網上搜索這些內容找到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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