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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期內離職是否應該支付違約金?

合同期內離職不要支付違約金。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限內離職,壹般不需要向公司支付違約金。只有違反服務期協議、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協議的員工才需要支付違約金。但是,競業限制和保密義務僅適用於負有保密義務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員工。約定服務期的前提條件是公司對自己進行了專業的技術培訓。

勞動合同應具備哪些條款?

勞動合同應當具備以下條款:

1.用人單位的名稱、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負責人;

2.勞動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證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證件號碼;

3.勞動合同期限;

4.工作內容和工作地點;

5.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

6.勞動報酬;

7.社會保險;

8.勞動保護、工作條件和職業危害防護;

9.法律、法規規定應當納入勞動合同的其他事項。

除前款規定的必備條款外,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可以就試用期、培訓、保密、補充保險和福利待遇等內容進行約定。

綜上所述,合同期內離職,不要賠償違約金。但如果用人單位向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用並約定服務期限,或者勞動者違反約定的保密事項,勞動者需要向用人單位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二十二條

服務期內,用人單位為勞動者提供專項培訓費並為其提供專業技術培訓的,可以與勞動者訂立協議,約定服務期。

勞動者違反服務期約定的,應當按照約定向用人單位支付違約金。違約金的金額不得超過用人單位提供的培訓費用。用人單位要求勞動者支付的違約金不得超過服務期未完成部分應分攤的培訓費用。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服務期的,不影響勞動者在服務期內按照正常的工資調整機制提高勞動報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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