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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建築垃圾填河占河的企圖?

用建築垃圾填河,占用河道,已經觸犯了法律。應當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和構築物,恢復原狀;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

第三十七條禁止在江河、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棄置、堆放阻礙行洪的物體,種植阻礙行洪的樹木和高桿作物。

禁止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和從事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的活動。

第三十八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攔河、穿河、臨河的橋梁、碼頭和其他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工程建設方案應當依照防洪法的有關規定報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因建設前款工程設施需要擴建、改建、拆除或者損壞原有水工程設施的,建設單位應當承擔擴建、改建費用和賠償損失。但是,原有工程設施屬於違法工程的除外。

第四十條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準,有計劃地退田還湖。

禁止開墾河流。確需圍墾的,應當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科學論證,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

第四十壹條單位和個人有保護水工程的義務,不得侵占或者破壞堤防、護岸、防洪、水文監測、水文地質監測等工程設施。

第六十五條在河道管理範圍內修建妨礙行洪的建築物、構築物,或者進行影響河勢穩定、危害河岸堤防安全以及其他妨礙河道行洪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恢復原狀;逾期不拆除或者不恢復原狀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未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擅自修建水工程,或者修建攔河、穿河、臨河的橋梁、碼頭等建築物、構築物,鋪設跨河管道、電纜,防洪法未作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補辦有關手續;逾期不補或者逾期不補的,責令限期拆除違法建築物、構築物;逾期不拆除的,強制拆除,所需費用由違法單位或者個人承擔,並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經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未按要求建設前款所列工程設施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並根據情節輕重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六十六條有下列防洪法未規定的行為之壹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依據職權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清除障礙或者采取其他補救措施,並處壹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壹)在河流、湖泊、水庫、運河、渠道內傾倒、堆放妨礙行洪的物體和種植妨礙行洪的樹木、高大作物;

(二)未經批準圍墾湖泊、河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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