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車禍發生後,雙方私下簽訂的賠償協議,如果符合法定條件,當然有效。比如簽訂協議的雙方都具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中的條款是雙方的真實意思表示。協議條款不違反國家法律制度,也不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相關法律沒有強制要求簽訂交通事故賠償協議,法律也沒有規定賠償協議必須在交警見證下或者在人民法院達成。交通事故是指車輛在道路上因過錯或事故造成人身傷害或財產損失的事件。交通事故不僅僅是不特定人員違反交通法規造成的,還有地震、臺風、山洪、雷擊等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造成的。交通事故處理協議是壹種簡單的協議,旨在方便責任明確的當事人更快地達成相關的權利和義務。只有在行政區域內的道路上沒有人員傷亡,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情況下,才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定損;在本行政區域內道路上發生的受傷人員認為自己受輕傷的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交通事故的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車輛能夠自行移動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損害賠償。這些情況都可以私下解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條* * *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時,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停車,保護現場;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及時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因搶救傷者改變現場的,應當註明地點。乘客、過往車輛駕駛員、路人應當予以協助。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和原因沒有爭議的,可以立即撤離現場,恢復交通,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不能立即撤離現場的,應當及時報告執勤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