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土資源部和農業部的通知,農業設施的建設和用地由經營者提出申請,鄉鎮政府申報,縣政府批準。用地申報和審查按下列程序和要求辦理:
(壹)經營者的申請。設施農業經營者應當擬定設施建設方案,內容包括擬建設施的項目名稱、建設地點、用地面積、類型、數量、標準和用地規模;並與相關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協商土地使用期限、土地用途、補充耕地、土地復墾、返還及違約責任等事宜。經過協商,雙方簽訂了土地使用協議。經營者憑設施建設規劃和用地協議向鄉鎮政府申請用地。
(2)鄉鎮申報。鄉鎮政府應當按照保護性農用地管理的有關規定,對經營者提交的設施建設方案和土地使用協議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應當及時將相關材料報送縣級政府審批;不符合要求的,鄉鎮政府及時通知經營者,並說明理由。
涉及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經營者應當依法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承包農戶簽訂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合同。
(3)縣級審計。縣級政府組織農業部門和國土資源部門進行審計。農業部門重點關註設施建設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承包地用途調整的必要性和合理性、經營者的農業經營能力和流轉合同。國土資源部門根據農業部門的審核意見,重點審核設施用地的合理性、合規性和用地協議。涉及補充耕地的,要審核經營者落實補充耕地的情況,做到先補後占。符合要求的,由縣政府批準。
設施農業用地審批後,鄉鎮政府具體監管設施建設和用地協議執行情況,縣級國土資源部門做好土地變更調查登記和臺賬管理,縣級農業部門做好土地合同變更和流轉合同備案登記工作。
值得註意的是,在尋找用地時,還需要考慮選址是否符合《動物防疫條件審查辦法》的相關規定。不符合要求的,不能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根據動物防疫法的規定,開辦養殖場,需要取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