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四十壹條
公司解散,依法應當進行清算的,清算組應當自成立之日起10日內將清算組成員及負責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向公司登記機關備案。
第四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公司清算組應當自公司清算結束之日起30日內向原公司登記機關申請註銷登記:
(壹)公司被依法宣告破產。
(二)公司章程規定的營業期限屆滿或者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現,但公司通過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續的除外;
(三)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定解散,或者壹人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或者外商投資公司的董事會決定解散;
(四)營業執照被依法吊銷、責令關閉或者撤銷;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四十三條
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應當提交下列文件:
(壹)公司清算組負責人簽署的註銷登記申請書;
(2)人民法院的破產裁定、解散判決,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決議或決定,行政機關責令關閉或公司被撤銷的文件;
(三)股東會、股東大會、壹人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外商投資公司董事會或人民法院或公司審批機關備案確認的清算報告;
(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
(五)法律、行政法規要求的其他文件。
國有獨資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的決定。其中,國務院確定的重要國有獨資公司,還應當提交同級人民政府的批準文件。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請註銷登記時,還應當提交分公司的註銷登記證明。
第四十四條
公司經公司登記機關註銷登記後終止。
擴展數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
第六十八條
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六個月未開業的,或者開業後連續六個月以上未開業的,公司登記機關可以吊銷其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公司登記事項發生變更,未按照本條例規定辦理相關變更登記的,公司登記機關應當責令其限期登記;逾期未登記的,處以654.38+0萬元至654.38+0萬元不等的罰款。
其中,變更經營範圍涉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決定規定須經批準的項目,未經批準從事相關經營活動,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未按照本條例的規定辦理相關備案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以3萬元罰款。
第七十條
公司在合並、分立、減少註冊資本或者進行清算時,未按照規定通知或者公告債權人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處以65438萬元以上65438萬元以下的罰款。
公司清算時,隱匿財產,在資產負債表或者財產清單上作虛假記載,或者在未清償債務前分配公司財產。
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並處隱匿財產或者清償債務前公司財產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
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6.5438億元以上6.5438億元以下的罰款。公司在清算期間從事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的,由公司登記機關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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