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嚴格來說,法庭筆錄,尤其是當事人對事實的陳述,是不能從後往前改的,也就是第壹遍妳改不了,或者後面妳改不了,或者後面妳做了與妳之前陳述相矛盾的陳述,也是很麻煩的,所以這個事實是很可疑的。所以註意妳的言辭,三思而後行。不管有沒有證據,不管對方承認不承認,都不需要證據來證明。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有未成年人作出的與其年齡、智力狀況不相稱的證言的;與壹方當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關系的證人出具的證言;有疑點的視聽資料;不能與原件和原物核對的復制件和復制品;證人無正當理由不出庭作證的證言。在民事訴訟中,證據裁判原則有例外。這些事實是眾所周知的;經過公證的事實、預先確定的事實和推定的事實;訴訟中當事人承認的事實等。因為屬於上述事實,不需要當事人舉證,所以屬於證據裁判原則的例外。在刑事訴訟中,沒有證據,就不可能對被告人有罪作出事實認定。即使有被告人群體的證據,也需要其他證據予以補強,補強證據規則已經成為刑事訴訟證據制度中的壹項重要規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五十條凡是能夠用來證明案件事實的材料,都是證據。證據包括:(1)物證;(二)書證;(三)證人證言;(四)被害人陳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辯解;(六)鑒定意見;(七)勘驗、檢查、鑒定、調查、實驗記錄;(八)視聽資料和電子數據。證據必須經過查證屬實,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