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傷保險基金支付的壹次性傷殘津貼為7個月工資;
2.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醫療補助金3萬元,用人單位指定壹次性就業補助金1.5萬元。
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上述費用由用人單位支付。
法律依據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七條因工致殘的職工被鑒定為七至十級傷殘的,享受下列待遇:
(壹)根據傷殘等級從工傷保險基金中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為:七級傷殘13個月,八級傷殘11個月,九級傷殘9個月,十級傷殘7個月;
(二)勞動就業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就業合同,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
江蘇省人民政府
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
第二十七條職工因工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傷殘的,按照《條例》規定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20萬元,六級654.38+0.6萬元,七級654.38+0.2萬元,八級8萬元,九級5萬元,十級3萬元。殘疾人壹次性就業補助金的基準標準為:五級9.5萬元,六級8.5萬元,七級4.5萬元,八級3.5萬元,九級2.5萬元,十級654.38+0.5萬元。
設區的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據當地經濟發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確定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的標準,並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備案。
對患職業病的職工,工傷壹次性醫療補助金在上述標準基礎上增加40%。
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基準標準的調整,由省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省財政部門核定,報省人民政府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