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解析:為加強深圳市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保障交通安全暢通,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和《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現就部分道路禁止摩托車(含兩輪、三輪摩托車,下同)通行的有關事項通知如下:1 .禁止摩托車在福田、羅湖、南山、鹽田、龍崗、龍華行駛。2.寶安區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和道路。(1)新安街:區內所有道路;(2)西鄉街:區域內所有道路;福永街:轄區內所有道路;(4)沙井街:區內所有道路;(5)石巖街:區內所有道路;(6)松崗街:區內所有道路;(7)航城街:區內所有道路;(8)羅燕街:區內所有道路;(9)福海街:區內所有道路;新橋街:107國道以外的所有道路(北起關深路口,南至新橋立交)。3.平山區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和道路。平山街:轄區內所有道路;馬鑾街:區內所有道路;碧嶺街:區內所有道路;石井街:區內所有道路;龍田街:區內所有道路;坑梓街:屏山大道(原神山公路,東起申會路口,西至白石路路口)以外的所有道路。4.大鵬新區禁止摩托車通行的區域和道路。(1)大鵬街:區域內除平西路、鵬飛路、葵蓬路以外的所有道路;(2)南澳街:區域內除南溪路、平西路、海濱路、同福路以外的所有道路;(3)葵湧街:除平葵路、平溪路、葵蓬路及顏葵路外的所有道路。5.以上禁行時間為每天0:00-24:00。六、對在我市用於公共設施維修和警察巡邏的摩托車,經市殘聯登記,並按有關規定登記,納入特殊行業備案管理的殘疾人機動輪椅車,不受上述禁行措施限制。七、違反本通告規定的,依照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規予以處罰。八。本通告有效期為2018 65438+2月1至2021 65438+2月31。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流量的具體情況,對機動車、非機動車、行人采取分流、限制交通、禁止通行等措施。如遇大型群眾性活動、大型施工等。,需要采取限制交通措施,或者作出與公共道路交通活動直接相關的決定,應當事先向社會公布。
《深圳經濟特區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條例》第三十六條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根據道路交通狀況,劃定區域、路段、時段,對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采取限行或者禁行措施。但是,經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批準並核發專用標誌的車輛除外。具體辦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偽造、變造或者使用偽造、變造的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專用標誌。禁止生產和銷售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符合國家標準的電動自行車不得上路行駛。電動自行車、自行車等非機動車在道路上行駛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最高時速,不得違反規定載人或者載物。在銷售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的場所,銷售者應當在顯著位置張貼市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發布的摩托車、電瓶車、電動自行車等非機動車限行或者禁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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