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國集體土地使用權是多少年?1.目前我國對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沒有具體明確的規定,也就是說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久的。我們可以在結束這壹生的時候,把它傳給我們的孩子。因為現行法律沒有這方面的明確規定,所以年限是永久的。這就是我們國家的現狀。2.在我國,法律沒有規定宅基地使用權的期限,也就是說這塊宅基地是永久歸我們所有的。妳的老區以後,這塊集體土地的使用權,也就是宅基地的使用權,可以繼承給妳的子女。3.農村土地權屬證書確定的土地使用權期限以權屬登記證書設定的期限為準。根據現行法律政策,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壹般為30年,自合同簽訂之日起計算。4.目前土地確權只是對原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法律確認和經營權證的發放,土地承包經營權的期限仍按原合同約定的期限執行。5、《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耕地承包期為三十年。草原承包期為30至50年。林地承包期為三十至七十年;特種樹木的林地承包期,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可以延長。二、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期限的規定1,《農村土地承包法》第二十條對耕地、草地、林地的承包期限做了不同的規定。耕地承包期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經國務院林業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承包期可以延長。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收回土地,應註意以下兩個變化:(1)承包期內,承包方家庭遷入小城鎮定居的,根據承包方意願,保留其土地承包經營權或允許其依法轉讓土地承包經營權。(2)承包期內,承包方全家遷入設區的市,成為非農業戶口的,承包的耕地、草地交給發包方。承包期內,發包方不得調整承包土地。例外: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損毀承包地等特殊情況,農民個人之間對承包耕地、草地進行適當調整,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縣級人民政府等行政主管部門批準。2.用於調整承包土地或承包給新增人口:集體經濟組織依法保留、通過依法復墾增加、承包方依法自願返還的機動地。3、合同期限的特殊規定。需要強調的是,農村土地承包法規定的承包期是法律明確要求家庭承包才能達到的基礎。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壹些地方簽訂的合同規定的承包期達不到法律要求修改承包期。但另壹方面,在第二輪承包過程中,如果壹些地方根據當地人民政府的有關規定簽訂的合同比法律規定的合同期限更長,則合同期限仍然有效,不必修改或重新承包。農村土地在我國法律中被歸為集體土地,集體土地所有權屬於農民所有。集體土地和城市土地的使用和分配壹直有很大的區別,農村宅基地的使用年限可以說幾乎是永久的。我國目前沒有明確規定提供土地使用權,可以理解為集體土地的使用年限是永恒的,可以傳於世代相傳,傳於子孫。但是農村土地承包的使用年限是有要求的。耕地使用年限30年,草地30至50年,林地30至70年。其中壹些可以在特別申請批準後延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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